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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14日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同年6月1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在郏县城“迪迪欢乐园”游戏厅内开设赌场,并雇佣朱希(已判刑)负责赌场具体事宜,让张某(已判刑)为赌场提供外部保护,董传令(已判刑)负责维修该赌场中的赌博机,聚集多人多次进行赌博,共获利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赌资6869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6月14日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其违法所得8万元已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朱希、张某、董传令的供述,证人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孙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孔某某、刘某某、李某戊、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存款单据、本院(2010)郏刑初字第X号、(2011)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刑事责任,同时,又认为被告人陈某为本案主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某正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晓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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