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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河县源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源潭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吉某某,该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吉某某,被告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潭镇政府诉称,我政府于2008年8月25日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签订了承保车辆保险合同,向被告交纳了承保车辆保险费2214.59元,保险期一年。2009年2月20日下午3点25分,我政府雇佣司机常某某驾驶我政府豫x号小型轿车在312国道997公里处与同向行驶叶闯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害,叶闯死亡。事故发生后,我政府向被告索赔,但被告对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未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理赔,被告应按死者叶闯的实际赡养人二人(死者和其哥)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应为x元,但被告却按三个赡养人即死者、其哥、其母进行理赔,我政府为死者其父垫支的赡养费x元,少赔偿x元,其死者叶闯应承担二分之一的赡养费。综上,被告为了减少理赔数额,故意将两个子女应承担其父的赡养费,按三个人计算(含死者母亲)明显错误,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增加理赔我政府垫付给死者叶闯父亲赡养费x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死者父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摊比例并无不妥,以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为限,其内容包括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该案中,死者叶闯父母互为被扶养人,其母正值壮年,其父的扶养人为配偶,死者的哥哥和死者三人计算并无不妥。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5日,原告源潭镇政府将其所有的豫x东风日产骊威x型旅行轿车投保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保额x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8月26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25日24时止,并向被告交纳保费2214.59元。2009年2月20日13时许,原告雇佣司机常某某驾驶该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997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叶闯当场死亡。该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叶闯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向原告源潭镇政府理赔共计x.2元,其中车辆损失理赔x元;死者被赡养人叶闯父亲叶青普的生活费理赔x.ㄔ担聪瞻勒咚墩骋⒋馈咚恼绲陡囈皉兰咚刚啄巳奈搜枞杂埔慵┧嬖愿涠硭饫钆蘅煳橐觯越蓝咚徽谋搜钌鸦蟹煊橐希奈搜θ从硕迫慵此兰咚墩骋按浼缙陡囈r为赡养人,死者母亲不应列为赡养人,故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增加理赔原告源潭镇政府垫付给死者叶闯其父赡养费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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