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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与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3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X号。

负责人高某,职务:局长。

被告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X路东、渭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与被告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04年9月17日已履行了偿付义务并自愿要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于200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42元,实支费1000元,共计9442元,由被告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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