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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与泛亚海运株式会社、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3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宁,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诸葛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泛亚海运株式会社((略).),住所地韩国汉城川古南长东169-2,三星大厦X室((略),(略),169-(略),(略)-ku,(略),(略))。

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智慧广场X室(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上海办事处)。

原告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与被告泛亚海运株式会社、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年8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12日,原告将一批价值35,798.40美元的男式防寒背心交给泛亚海运株式会社从上海运至韩国釜山。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向原告签发了抬头为泛亚海运株式会社的提单。因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赎单,原告现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原告曾要求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退运涉案货物,但被告至今未能退还,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计35,798.40美元及其它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泛亚海运株式会社同意支付给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15,000美元(壹万伍仟美元)或相应的人民币(以支付之日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作为对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及其利息的一次性、终局性解决。泛亚海运株式会社承诺于某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汇付至上海海事法院指定的帐号。

二、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承诺不再向泛亚海运株式会社及本案另一被告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及它们的分公司或代表处,就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任何地点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仲裁及索赔。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保证没有任何第三方在任何地点因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泛亚海运株式会社及另一被告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及它们的分公司或代表处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仲裁或索赔。如有上述情形,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应保证泛亚海运株式会社及本案另一被告世门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及它们的分公司或代表处不受损害。

三、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和泛亚海运株式会社同意涉案三份正本提单(号码为(略))自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由上海海事法院归档。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振衔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田卫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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