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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与世况航运有限公司、大望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泄漏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11-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海初字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海初字第X号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号联合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永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况航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韩国汉城钟路区内需洞167番地世宗路大宇大厦X室((略),(略)-(略)/D,(略)-DONG,(略)-GU,(略),(略))。

法定代表人S某R.Park,董事。

委托代理人倪志强,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望航运有限公司((略).A.),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68―X号信德中心西翼X楼X―(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彪,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与被告世况航运有限公司和大望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泄漏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就涉诉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为由,于200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3,304.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65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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