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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5月9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双溪园居委会牛崖栏山上坟时,不慎将山林点燃,引发失火。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05公顷,每公顷过火林木1455株,共计过火林木5893株。

另查明:1、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3月14日到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投案;2、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双溪园居民委员会达成了三年内补种全部火损林木的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的证言;被告人张某辨认案发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过火林木照片;过火林地面积和过火林木株数鉴定结论;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张某与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双溪园居民委员会达成补种火损林木的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张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已与登封市X街道办事处双溪园居民委员会达成了三年内补种全部火损林木的协议,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事实与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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