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海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昌盛特种水产贸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城内嘉乐弄X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甘熠敏,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略).,Ltd.,住所地Rm.(略)-Ro.(略)/D,167,(略)-Dong,(略)-Gu,(略),(略)。
法定代表人S某R.PARK。
被告(略).A.,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68-X号信德中心西翼X楼X-(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昌盛特种水产贸易公司和顾某乙、顾某甲与被告(略).,Ltd.和被告(略).A.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县昌盛特种水产贸易公司和顾某乙、顾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88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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