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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男,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6日零时许,安德利果汁厂刘某程师给了刘某一张写着数据的纸条,刘某看后扔了。段某因向刘某索要纸条发生争执,进而在果汁厂化验室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段某从刘某左眼和脸部打了两拳,并用热水瓶从刘某头上浇了一些热水,刘某从段某腿部踢了两脚,在段某头上砸了一塑料杯。事后,刘某又找来一根长约70公分的螺纹钢,追到安德利果汁厂化验室污水处理池的石盖上,从段某后背部和左侧腰部打了数棍,致命段某肾脏、脾脏破裂。

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某某认为,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后及时参与抢救被害人,被告人亲属又给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加之被告人属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零时许,安德利果汁厂刘某程师给了刘某一张写着数据的纸条,刘某看后扔了。段某因向刘某索要纸条发生争执,进而在果汁厂化验室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段某从刘某左眼和脸部打了两拳,并将刘某摁在桌子上,刘某遂在段某头上砸了一塑料杯,段某用热水从刘某头上浇了一些热水,刘某从段某腿部踢了两脚。事后,刘某又找来一根长约70公分的螺纹钢棍,追到安德利果汁厂化验室污水处理池的石盖上,从段某后背部和左侧腰部打了数棍,致使段某肾脏、脾脏破裂。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损伤属重伤。又查明,被告人及其亲属给被害人赔偿了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x.8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供述到:2010年11月6日零时许,其与被害人段某打架的事实。2、被害人段某陈述到:2010年11月6日零时许,其与被告人刘某打架的事实。3、证人证言:①证人杨鹏军证明:2010年11月6日零时许,被害人段某和被告人刘某相互打架的事实;②证人闫凤娟证明:2010年11月6日零时许,被害人段某和被告人刘某相互掀推,杨鹏军将其拉开;③证人李俊宏11月6日8时证明:同事刘某和段某发生了打架,刘某用一根螺纹钢棍殴打段某的事实。④证人吕世春证明:段某被打后躺在地上,其让人将段某送到医院的事实,同时证明,医生告诉他段某因脾脏、肾脏损伤被摘除了。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刘某与段某打架的现场。5、书某:报案材料证明,刘某与段某发生口角后,在污水化验室内扭打,刘某头部受伤,被其他员工拉开,后段某被刘某用铁棍殴打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打架的工具。白水县红十字会医院诊断证明:段某脾脏破裂、左肾挫伤,实行脾切除,左肾切除手术。白水县协和医院证明:刘某头面部浅Ⅱ0烧伤。刘某交条和李亚萍收条证明,刘某及其亲属在段某住院期间付给段某医疗费3352.8元。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某出生于X年X月X日。6、鉴定结论: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某明,段某损伤属重伤。本院的调解笔录证明:被告人刘某一次性付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段某医疗等费用x.80元(包含已付的3352.80元),段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本院对刘某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害人在该案中亦有过错,被告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永亭

审判员张忠昌

审判员奚俊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某员刘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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