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某,男,30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因琐事在罗山县X乡X村花炮厂仓库发生争吵,后被告人余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汪某某的门牙打掉,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汪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汪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新、余×国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法医鉴定;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辉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向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