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阳市X村级经济管理委员会与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厂、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级经济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于某,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厂。

法定代表人:谷某,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耿某,任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委托代理人:慰某某。

原告南阳市X村级经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前进村X区冯楼沼气厂(以下简称南阳冯楼沼气厂)、被告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冯楼村委)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南阳前进村委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8月16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前进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徐强、李新建,南阳冯楼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慰某某、常某某,南阳冯楼沼气厂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前进村委诉称:1998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X区支行与南阳冯楼沼气厂、南阳前进集团、南阳前进村委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由南阳前进集团和南阳前进村X村委所有的车站南路证号为x号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做抵押,为南阳冯楼沼气厂担保借款276万元。贷款到期后,南阳冯楼沼气厂未能偿还该笔贷款。2001年,南阳中院以(2001)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南阳冯楼沼气厂偿还该笔贷款,南阳前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变卖证号为x号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进行清偿。到2007年4月1日,该笔贷款本金、利某、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略).8元。2008年12月9日,前进村委以抵押的房地产履行了担保责任。该处房地产经评估价值为(略)元。南阳冯楼村委是南阳冯楼沼气厂的主管单位,应对南阳冯楼沼气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南阳前进村委履行了担保责任,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故请求判令南阳冯楼沼气厂和南阳冯楼村委支付代偿款(略).8元。

南阳冯楼村X村委并非南阳冯楼沼气厂的主管单位,故南阳冯楼村委不应承担责任。

南阳前进村委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南阳中院(2001)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南阳冯楼沼气厂贷款到期未还,致使南阳前进村委承担了责任。

第二组证据:1、南阳中院(2002)南中执字第146-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2007)南中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3、2008年11月3日南阳中院通知一份。拟证明南阳前进村委价值(略)元的房产被法院以(略).8元强制执行。

第三组证据:南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拟证明南阳市X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南阳前进村委。

第四组证据:南阳冯楼沼气厂工商登记档案60页。拟证明南阳冯楼村委是南阳冯楼沼气厂的主管部门,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在南阳冯楼沼气厂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近十年期间,未尽清算职责,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组证据:南阳市X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份。拟证明1996年卧龙区政府为沼气工程批准使用土地8.64亩作为该厂的建设用地。

南阳冯楼村委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二、三组证据无异议。对第四组证据认为南阳冯楼村委仅是南阳冯楼沼气厂的任命单位,没有证据能证明南阳冯楼村委是南阳冯楼沼气厂的主管单位,南阳冯楼村委在有关部门签署处盖章,仅因为该沼气厂在南阳冯楼村X组证据认为8.64亩土地是集体土地,并非南阳冯楼村委以该土地投资南阳冯楼沼气厂。

南阳冯楼村委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01)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南阳冯楼村委不是主债务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组证据:南阳冯楼沼气厂工商登记材料及内资企业法人基本情况一页及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拟证明:1、南阳冯楼沼气厂是集体性质企业法人;2、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是其主管单位和出资人。3、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正在申请破产。

第三组证据:1、2004年10月14日,关于某立南阳市X组织的决定;2、南阳市兴龙资产评估事务所宛龙评报字(2011)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3、南阳泰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宛泰诺专审字(2011)第X号审计报告。拟证明南阳冯楼村委已履行清算义务,成立了清算小组,且对企业资产进行妥善保管。

南阳前进村委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证明方向有异议。对第二组内资企业法人基本情况表是复印件且下面注明有“内部参阅资料”等,对其内容不予认可。对工商登记材料,已被南阳前进村委提供的后续工商登记材料取代。对第三组,成立清算组决定是为应付本案诉讼临时写的,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因为该报告上写有“合法性、真实性由南阳沼气厂负责”。

南阳冯楼沼气厂对南阳冯楼村委证据无异议,且举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证明正在履行清算义务。

南阳前进村委对南阳冯楼沼气厂证据不认可,认为如果清算组X年成立的话,但一直到现在未履行清算义务。

南阳前进村委补充提交证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四份和抵押担保合同一份。拟证明原来判决未列南阳冯楼村委为被告是因为按合同起诉的。南阳冯楼村委和南阳冯楼沼气厂均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陈述内容。

本院对各方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南阳前进村X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其不予审查。南阳冯楼村X组证据中,清算决定是2004年的,但时至今日,其并没有发出申报债权公告,要求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等,即七年之中清算组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清算工作。故对南阳冯楼村X组证据和南阳冯楼沼气厂的证据不予采信。各方提供的其它证据均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998年1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X区支行与南阳冯楼沼气厂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南阳前进集团担保和南阳前进村X村委所有的位于某阳市X路证号为x号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南阳冯楼沼气厂借款276万元,贷款到期后,南阳冯楼沼气厂未能偿还该笔贷款,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南阳冯楼沼气厂归还该笔贷款,南阳前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否则变卖抵押的证号为x号的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清偿。2008年12月9日,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02)南中执字第146-X号民事裁定,将南阳前进村委的该房产抵偿债务。

另查明:1996年8月28日,由南阳市冯楼实业总公司投资300万元,成立南阳冯楼沼气总厂,并任命杨某鹏为法定代表人。1996年8月29日南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兴宛分所出具的验审字第x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南阳冯楼沼气总厂固定资产220万,流动资产80万。1996年8月30日,领取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总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出资情况为“冯楼实业总公司出资250万元,冯楼村委50万元”。因该表上未加盖南阳冯楼村X村委对登记的出资50万元不予认可。1998年3月10日,企业换照登记注册书显示,南阳冯楼沼气厂为企业法人,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为“冯楼村委”。1999年3月10日,企业换照登记注册书显示: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为“冯楼实业总公司”。2000年10月5日,由南阳冯楼村委下文件免去杨某鹏厂长职务,并任命谷某为厂长,同时,由南阳冯楼村委批准,委托谷某申请变更南阳冯楼沼气厂的相关登记。2000年10月15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总厂变更为“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厂”,法定代表人由杨某鹏变更为“谷某”。2002年11月1日,南阳冯楼沼气厂因未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检验,被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再查明: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由南阳冯楼村X组建,系集体企业法人,注册资金40万,资金来源为自筹。2005年12月7日南阳市X区财务开发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破产,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通知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提交相关的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现正在审计中。南阳前进村委不要求追加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1998年11月16日,南阳前进村委因给南阳冯楼沼气厂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08年12月9日,南阳前进村委抵押的房屋连同土地被拍卖替南阳冯楼沼气厂偿还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现南阳前进村委要求南阳冯楼沼气厂支付代偿款(略).8元于某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某阳冯楼村委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规定,本院认为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但企业投资方出资不足的,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本案中南阳冯楼沼气厂是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1996年8月29日南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兴宛分所出具的验审字第x号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显示,南阳冯楼沼气总厂固定资产220万,流动资产80万。即投资人冯楼实业总公司已全部出资到位。其2007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显示出资情况为“冯楼实业总公司出资250万元,冯楼村委50万元”。因南阳冯楼沼气厂设立登记时,有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300万元已全部由南阳冯楼实业总公司投资。1997年企业法人年检时,南阳冯楼沼气厂的年检档案中,在未显示增资或减资的情况下,年检报告书显示出资情况为“冯楼实业总公司出资250万元,冯楼村委50万元”,且该表上未加盖南阳冯楼村X村委对登记的出资50万元又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南阳冯楼村委是南阳冯楼沼气厂的出资人,且南阳冯楼沼气厂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应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南阳前进村X村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厂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阳市X村级经济管理委员会代偿款(略).8元。

二、驳回南阳市X村级经济管理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某。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南阳市X区冯楼沼气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郭金雨

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俊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