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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与韩国因特富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因特富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嘉发大厦A幢XF。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因特富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韩国因特富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国因特富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生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4.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田卫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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