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4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飞,召陵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光辉,被上诉人姜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被上诉人姜某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曹某甲的抚养费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