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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雷XX、雷X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起诉人雷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雷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雷某甲、雷某乙父亲。

委托代理人雷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雷某甲、雷某乙爷爷。

本院收到起诉人雷某甲、雷某乙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高陵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3亩3分土地和损失费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高陵县X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四款、第二十三条给起诉人做出了不予受理的答复,并没有就起诉人的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并没有就起诉人的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所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雷某甲、雷某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高陵

代理审判员焦利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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