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著某权纠纷案

时间:2002-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华兴,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景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仲、顾华兴,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连生、钟景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生产流量仪表的专业企业,主要产品有电磁流量计等,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冶金、矿山、电力等领域。原告的技术力量雄厚,一批主要技术人员常年从事科研开发,产品多次在全国及上海市获奖,在同行业及客户群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声誉。原告自1985年开始开发生产的LD系列电磁流量计曾获得88年首届国际专利及新技术展览会优秀奖、88年上海市优秀新产品三等奖等。为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方便用户了解、使用自己的产品,原告于1998年自我创作并向外界散发了“LD系列电磁流量计”《选型样本》(以下简称《选型样本》)。

2002年末,原告数名职工从原告处跳槽至被告处。200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对外散发的“SHLD型电磁流量计”《产品介绍书》(以下简称《产品介绍书》)同原告的《选型样本》在内容、文字、图形及编排上近乎相同,就连原告《选型样本》上的刊印错误也被被告照抄照搬。

原告认为,原告对自行创作并发表的具有独创性的《选型样本》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相应产品的《产品介绍书》中使用与原告《选型样本》相同的内容、文字、图形及编排并对外散发,属于剽窃原告作品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造成原告相应的损失。据此,特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销毁现存侵权《产品介绍书》;2、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4、承担本案调查费用6,215元、保全证据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18,215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的《选型样本》系参考他人作品制作而成,因而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其次,被告的《产品介绍书》系参考他人的产品说明书制作而成,并非剽窃原告;第三,被告的《产品介绍书》与原告的《选型样本》并不相同;第四,被告制作的《产品介绍书》并未向社会公开。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对其制作的《选型样本》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如果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编制的《产品介绍书》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三、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的相关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为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告的《选型样本》。原告以此证明其以“上海章华仪表厂”(变更前名称)的名义制作了《选型样本》。被告对该组证据材料无异议,并对其中所涉及的事实予以认可,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参加1998年上海污水处理技术和装备展示会的照片及参展费收据、印刷《选型样本》的发票、上海明英制品厂出具的其于1998年12月14日为原告印刷《选型样本》的证明。原告以此证明其于1998年就制作完成了《选型样本》。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1998参加会议并不能说明其于1998年就散发了相关的资料,印刷《选型样本》不能说明印刷的就是本案系争的《选型样本》,但被告同时承认原告《选型样本》的制作时间早于被告《产品介绍书》的制作时间2003年。对于上海明英制品厂的证明,原告是在举证期限过后、开庭审理时提出,对该份证据材料,被告同意质证,并对该份证据所涉事实予以认可。综合原被告的举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于1998年就制作完成了《选型样本》”这节事实予以确认。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奖状》、《荣誉证书》、《新产品试制申请表》、《鉴定证书》等证据材料,对此被告认为,这些材料都指向产品,与本案系争的著作权侵权没有关联。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可以采纳,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为反驳原告对《选型样本》享有著作权,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案外人上海光华。爱而美特仪器有限公司编制的两套电磁流量计选型设计资料。被告以此说明除了对产品的直接描述因产品不同而不同外,原告的《选型样本》与案外人的设计资料内容基本相同,进而说明原告的《选型样本》抄袭了案外人的设计资料,不具独创性,因而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对案外人编制了电磁流量计选型设计资料并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称两份资料编制的时间为1993年和1998年证据不足。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其中《(略),K300,(略)电磁流量计选型设计资料》一书的底页标有“G.A-MK-Z-04(93.10)”,另在电话一栏标有“(略)”,根据通常的书写习惯,结合被告关于“上海电话的升位是95年,该书的制作日期应该在95年之前”的解释,在原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推定该设计资料的制作日期是1993年。另一份《电磁流量计选型设计资料》的首页标有“03/99”,底页标有“8/98-5000”。在原被告都无其他证据证明制作时间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较“8/98-5000”而言,以“03/99”作为该资料的制作时间更具说服力,对于这份99年3月份的设计资料,因其制作时间在原告《选型样本》之后,故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不产生影响。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通过原告《选型样本》编制人员所作的“编制时曾参考过上述案外人的设计资料”的证言,进一步证明上述主张。原告认为证人未某庭接受质证,对该份证据无法发表质证意见。因证人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作证,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该证据材料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

3、国家机械工业部电磁流量计行业标准。被告以此证明电磁流量计是国内通用产品,其中的技术要求等均须符合行业标准,属公知技术。原告对行业标准没有异议,但认为行业标准针对产品,而本案系争的是选型样本,与产品技术的公知并无关联。

本院认为,鉴于该行业标准的发布时间为1999年8月,是在原告制作《选型样本》之后,其对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不产生影响,故在权利争议焦点部分不再阐述。

如前所述,原告《选型样本》的制作时间为1998年,在此之前,上海光华。爱而美特仪器有限公司制作发表了《(略),K300,(略)电磁流量计选型设计资料》(以下简称《93设计资料》),针对被告的反驳意见,本院将以《93设计资料》为对比材料,审查原告对《选型样本》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被告提供的对比材料,结合原被告关于对比结论的意见,本院作如下认定:

1、封面设计。两者各不相同。

2、作品的整体结构、编排。原告的《选型样本》依次分为:一、电磁流量计测量原理;二、用途;三、主要技术性能;四、电磁流量计的特点;五、选用电磁流量计的前提条件;六、产品型号编码及含义;七、如何选择产品型号编码中的各要素;八、仪表的外形尺寸、安装及要求;九、订货须知,共九大章节。案外人的《93设计资料》依次分为:一、电磁流量计的选用;二、型号编码方式及含义;三、如何选择型号编码中的各要素;四、传感器的安装;五、(略)转换器的安装;六、电器连接;七、(略)防爆电磁流量计,共七大章节。从总体来看,两者在整体结构、编排思路上并不相同。

3、各部分的具体内容。

《选型样本》《93设计资料》对比情况

电磁流量计的特点四一-1表达总体相似,内容略有区别

选用电磁流量计的前提条件五一-2内容表达相似,参数不同

如何选择产品型号编码中的各要素七-1三-1、附录4、5内容表达基本相似,前者无示例;结构有所不同

七-2三-3、附录1内容表达基本相似,结构有所不同

七-3三-4、附录2内容表达基本相似,结构有所不同

七-6、7三-5、三-6内容表达基本相同

传感器的安装及要求八-1-(4)四-2内容表达部分相似

八-2四-4内容表达部分相似

八-3四-5内容表达基本相同

除表格中列出相同相似外,原告《选型样本》的其他部分与案外人《93设计资料》在内容及表达上基本不同。原告对于上述相同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选型样本》针对的产品是有行业标准的,因而相关的技术参数及例图不可避免具有相同之处。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衡量原告对《选型样本》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是看该《选型样本》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份。所谓独创性成份,是指作者的分析和对事件的解释,安排材料的方式和整理事实的方式,对用词的选择以及对特定部分的强调。只要具备了这些特定的表达之一,就可以认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相反,对公有素材的应用和以非独创方式吸收别人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则不具有独创性。

不可否认,原告的《选型样本》与案外人《93设计资料》的部分内容在表达上有相同相似之处,但在《选型样本》的整体章节编排、材料的安排、针对原告自身产品所作说明的表达上,我们不难看出原告的创作行为及独创性成果。本院认为,原告对《选型样本》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于2003年5月6日通过公证,自被告公司处获得的《产品介绍书》一本。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确认《产品介绍书》系由被告于2003年1-2月制作,在制作时,曾参考过原告的《选型样本》、案外人的《93设计资料》等资料。但被告同时认为其制作的《产品介绍书》与原告的《选型样本》并不相同,其更主要的是参考了案外人的两份设计资料,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对比材料,结合原被告关于对比结论的意见,本院作如下认定:

1、两者封面设计基本不同。

2、如前所述,从整体结构来看,原告作品共分九大章节,被告采用了完全相同的结构体系,并且每章的题目完全相同。

3、各部分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章节对比情况

第一章内容相似,例图相同,被告例图有一处符号与文字不符而与原告相同

第二章除产品型号外,内容基本相同

第三章内容基本相同,结构相同,且被告个别地方的产品型号为原告的产品型号

第四章被告除了增加一小点外,内容结构基本相同

第五章基本相同

第六章除产品型号不同外,其他基本相同

第七章内容、图形及结构安排基本相同,且原告的一处刊印错误在被告处同样出现

第八章内容、结构安排基本相同,除个别图外,图形也基本相同,且表五中,被告照抄了原告误写的国标号。

第九章内容、结构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对比,本院认为,被告《产品介绍书》有明显的抄袭原告《选型样本》的痕迹,剔除原告作品中与案外人在先公开的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部分,被告《产品介绍书》在整体章节编排、材料的安排、对产品所作说明的表达上,与原告独创性部分仍具有实质性相似,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档案材料查询复制等费用人民币329元收据及发票、证据保全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发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发票、购买电磁流量计产品1套支付人民币5,886元的收条,以上合计人民币18,215元。原告另以“被告的侵权利润及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无法计算”为由,请求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都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因而不应承担这些费用。被告同时认为其产品尚处于试销阶段,其也没有对外散发《产品介绍书》。

本院认为,在原告通过公证方式、通过公开途径自被告处取得被告制作的《产品介绍书》后,被告仍辩称“其产品尚处于试销阶段、其并未对外散发《产品介绍书》”,不甚合理,本院难以采信。鉴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无法确定,本院将结合原告的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赔礼道歉方式。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为扩大自己产品的影响,方便用户了解、使用产品,创作了《选型样本》,原告对该《选型样本》享有著作权。被告制作、散发《产品介绍书》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6元,由被告上海某某仪器仪表公司负担1,992元,原告上海章华仪表有限公司负担1,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卫民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代理审判员杨煜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秀挺

书记员黄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