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贾立志,天津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一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一品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东营福尔玛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个人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实支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宪银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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