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现年49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4日2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驾驶豫x号货车沿郑州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供百须中线X号线杆处时,与步行横过路面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赵某甲驾车逃逸,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某晚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配偶杨美荣及其子女李某、李某丁、李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0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的家属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x元,且已履行完毕。同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赵某戊、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110报警服务台及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赵某甲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某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解决,且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雪品

人民陪审员裴伟英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田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