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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章伟,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11)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5年6月自愿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女儿陈某鑫(现随被告生活)。婚后不久吕某与陈某即到西安市X村帮助陈某母亲陈某娥经营服装生意。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较好,但2006年后双方因家务及生意上的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失睦。2009年8月30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吕某带上女儿外出不归,同年10月吕某回家取走衣物后即下落不明。此后,陈某向吕某娘家及在西安市多处打听其下落,但一直未找到吕某。2009年12月18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陈某与吕某离婚。此后,除因小孩患病及上学问题,吕某偶尔电话联系过陈某外,双方再无其他任何联系。2011年3月陈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二、女儿陈某鑫由被告吕某抚养,原告陈某一次性支付其抚育费x元。三、家庭共同财产:空调一部、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由原告陈某支付被告吕某2000元,吕某应得份额归陈某所有。四、驳某、被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宣判后,被告吕某不服,以原审判决原告陈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育费x元太低、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抚育费x元为由,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鑫由上诉人吕某抚养,被上诉人陈某一次性支付其抚育费x元。

三、家庭共同财产:空调一部、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由被上诉人陈某支付上诉人吕某2000元,吕某应得份额归陈某所有。

四、上诉人吕某自愿放弃其他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某自愿放弃其在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上述二、三项给付内容合计x元,由被上诉人陈某于2011年9月9日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吕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吕某自愿负担,其余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吕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代理审判员王远成

代理审判员刘霖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胡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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