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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与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AIRSEAWORLDWIDELOGISTICS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振亚,江苏常州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电器道X号友邦广场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略)),董事。

原告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与被告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6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3年7月2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表示继续诉讼显无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对外贸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8.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郑田卫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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