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某等25位村民、单某某、周某某与王某某、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终字第7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某等25位村民(名单某后)。

诉讼代表人:单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诉讼代表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孟义,山东齐征律师某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义鹏,山东齐征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单某某等25人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诉讼代表人单某某、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孟义、聂义鹏,被上诉人王某某、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春,垦利县X镇X村(以下简称宋圈村)四队、五队共同召集两队成员开会,将两队土地近四百亩发包给李兴年。李兴年耕种一年后,不愿意继续承包,两队队长王某某(四队队长)、杨平江又于2002年3月12日将土地发包给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承包期为五年,至2007年3月12日止,承包费每年每亩72元,其中四队土地二百亩。承包合同签订后,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依约履行了合同。

2004年3月1日,单某某等25人以王某某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违反《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通知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四队队长将土地向外发包时,未召集全队村民开会,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但第三人已按合同履行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某某等25人要求收回土地的主张不予支持。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土地价格公平合理,且第三人也为耕种此地作了投入,但去年以来土地承包价格及棉花价格上涨,现在的土地承包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已又很大差距,考虑到承包者和四队村民的利益,以公平原则对承包价格作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应充分考虑承包者订立合同时价格是否公平及承包者的投入,调整过高会损及承包者利益,因此可对承包价格作小幅度调整。据此,判决:一、驳回单某某等25人的诉讼请求。二、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自2004年起按每亩每年95元的价格向垦利县X镇X村四队支付承包费,至承包期满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80元,由单某某等25人负担。

上诉人单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属上诉人承包耕种已二十余年,不是村集体的机动地。2002年3月12日,被上诉人王某某将土地向外发包时,已不是四队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不能代表该集体,只是其个人行为。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之间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原判将案件定性为承包合同纠纷,导致审理内容偏离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某某和另外三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本诉要解决的问题。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适用的范围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而本案是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故原判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交还上诉人耕种,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自1998年3月任宋圈村X村四队队长至今,所收土地承包费用于队集体开支,被上诉人作为队负责人,发包涉案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本队的职务行为。2001年春,四队、五队共同召集两队成员开会,决定将两队的四百亩土地对外承包,当时承包给了李兴年,承包费每亩70元,其耕种一年后,嫌地价高,不愿继续承包。2002年3月12日,被上诉人与五队队长杨平江、村委委员单某贵、周某生商量,在李兴年承包的基础上,每亩地每年承包费增加2元,承包给了本队村民师某福、永安镇X村郭某某、苏某某,签订了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五年,该土地承包合同当时是符合全队村民意志和利益的。二、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合同属农业承包合同,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是正确的,且原判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我国民事法律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的。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恳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王某某作为四队负责人,是代表四队与三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三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交纳了承包费,并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开挖了沟渠。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已按合同履行了二年。二、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属农业承包合同,原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合同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王某某自1998年3月至今,一直担任宋圈村X村四队队长职务。被上诉人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所交纳的土地承包费,已作为了该队的集体收入,并进行了部分集体项目的开支,如交纳部分农业税和三提五统费用、发放老年费等。该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依法对涉案土地权属进行了调查取证,黄河口镇土地管理所证明涉案土地为县借国有土地,由宋圈村集体使用。该事实有黄河口镇出具的证明为证,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

二审中,上诉人主张其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宋圈村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青坨自然村黄河北耕地400余亩,自1980年至2001年期间,由青坨村各户耕种。证据2、22份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有合法承包经营权。被上诉人王某某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属实,但上诉人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的是村周某的人均土地,并不包括发包给师某某等人的土地。涉案土地权属有争议,垦利县认为是县借国有土地,村X村里的地,2001年和2002年村里还向镇里交纳了县借地使用费。

本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据是真实合法的,但从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内容看,并不能证明上诉人据此所承包的土地即为本案争议土地,综合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分析,上述证据对本案无证明力,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上诉人以此主张其对涉案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查明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遵循民主议定原则。涉案土地为青坨自然村集体使用的县借国有土地,青坨自然村对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应依照村民集体意愿进行。

被上诉人王某某2002年将涉案土地向三被上诉人发包时,是青坨自然村四队队长,其发包行为系职务行为,但其未召开全队村X村民代表大会,违背了民主议定原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四队村民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承包合同的效力的。但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请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一是不得超过一年,二是要根据承包方的行为,即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本案上诉人2004年3月起诉时,被上诉人王某某代表四队与被上诉人师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履行了两年,因此,上诉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况且上诉人已从被上诉人师某某等所交纳的承包费中实际受益,故其诉请收回土地,无论选择侵权之诉还是确认之诉,原判予以驳回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原判综合考量涉案土地目前承包价格的涨幅情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是合法合理的,符合公平原则,既保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性,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单某某等25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