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潘某甲与赵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滕志宏,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涛,临颍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潘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赵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占其50公分宅基地的行为,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7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潘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乙、滕志宏,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陶京涛

审判员李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田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