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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1999年12月担任桑园村村主任,2002年至2007年11月担任桑园村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阮某在担任西乡X村委会书记期间,协助桑园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阮某通过打白条的方式以地基款的名义先后向搬迁户李忠武、刘某、肖大忠、罗隆德收取土地流转金x元,为隐瞒事实,被告人阮某向该四户要回所出具的白条收据。事后,被告人阮某将贪污款x元全部挥霍。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收款收据、西乡X乡县2007年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建房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西乡县2007年度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户花名册、西乡X镇人民政府文件;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告人阮某到案经过及供述;退交赃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授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安置等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本应廉洁自律,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入不上帐的手段,贪污搬迁户土地流转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阮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某认罪悔罪并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某某认为对被告人阮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第某条第某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阮某退交于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赃款x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穆光华

人民陪审员席富英

人民陪审员张远德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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