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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12月因吸毒被西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半年。2010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乡县X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7日因其患有疾病被监视居住(略),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4月18日被再次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至5月1日,被告人王某谎称给单位购买办公用茶,先后四次从西乡县X路北段陈某经营的鹏翔茶庄骗走茶叶35斤,其中单价260元的仙毫茶叶4斤,单价360元的仙毫茶叶15斤,单价380元的仙毫茶叶4斤,单价240元的炒青茶叶10斤,单价210元的炒青茶叶2斤。被告人王某将所骗的茶叶均已低价在汉中茶市一流动摊点出售,所得赃款6000余某全部挥霍。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将所骗的茶叶价值为x元。

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随单位领某去马家湾乡检查工作时认识了马家湾乡兴林茶场老板余某。当晚,被告人王某乘车再次来到余某家,以帮别人买茶叶为由,从余某家骗走单价为75元的特级炒青茶叶80斤,被告人王某谎称银行下班无法取钱,让余某告诉其银行卡号并称第二天准时给其帐户打钱,当晚,被告人王某将所骗的80斤特级炒青以低价卖给他人,所得1760元赃款全部挥霍。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将所骗的茶叶价值为5900元。

2010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被告人王某谎称其单位申请了“西乡X区”国家项目要搞庆典活动,先后两次从李某某经营的“城西火炮专营店”内,骗走大圆盘鞭炮16卷,中圆盘鞭炮12卷,礼花炮4个,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鞭炮及礼花炮出售。次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到该火炮专营店,向店主李某某借现金400元,并承诺在单位结账时一起付清,但该借款至今未偿还。被告人王某两次所骗鞭炮销赃得款1200元被其全部挥霍。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所骗鞭炮及礼花炮价值为2140元。

2010年11月23日至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到西乡X组张某某开办的煤场,先表明自己是西乡县水产站职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五次以为其单位、领某、亲友买煤为由,骗走张某某煤场经营的6600斤有烟煤。以低价卖给他人,共得赃款3000余某全部挥霍。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将所骗的有烟煤价值为3960元。

2010年12月1日至3日许,被告人王某到西乡X组苏某某经营的建荣煤场,以西乡县水产工作站的名义从苏某某开办的煤场先后两次骗走无烟煤130袋(每袋32斤,25元),有烟煤2000斤,后以低价卖给他人,所得赃款3080元全部挥霍。经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将所骗的有烟煤价值为1200元,无烟煤价值3240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诈骗作案五起,诈骗金额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报案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余某、李某某、张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供述及欠条;西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并将诈骗财物进行挥霍,致使被诈骗财物无法归还,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10天)至2015年12月7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穆光华

人民陪审员张远德

人民陪审员席富英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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