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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何某持C1驾驶证驾驶川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四川省广元市往陕西省安康市行驶,行至316国道x+20M处,由于疲劳驾驶、雨天车速过快、车辆驶入路右非机动车道内,将行人石坤玖碰倒,致石坤玖当场死亡,车辆翻入河中。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委托同车人陈垒电话向“110”“120”报警,同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调查处理。经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石坤玖系车祸致严重内脏挫伤而死亡。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疲劳驾驶、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各项经济损失损失1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网络查询结果;证人X某、X某X、X某X、X某、X某X某言;被告人何某供述及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检报告;调解协议书、领款条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于疲劳驾驶、雨天行车未降低行车速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何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同车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向“120”电话求救并等待交警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其行为应认定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光华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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