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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某某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

原告赵某甲诉某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月24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当时双方互不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毒打原告。被告视打麻将为职业,每年打麻将都要输掉几千元,原告每劝一次,被告都要狠狠地和原告生气。2002年10月14日,婚生子赵某城出生,但被告根本不尽抚养义务,只顾打麻将,置原告与生子不顾。婚后至今,年年如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诉某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城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3、请求带走原告娘家陪送物品:电风扇一台、椅子两把、被子七条;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五洋摩托车一辆、电饭煲一台、电磁炉一台、煤气灶一套(带罐)、压面机一台、水泵一台、电暖扇一台、饮水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修建厨房一间、粉刷两屋陪房3间;5、请求分割共同债权3000元;6、请求被告给付原告x元;7、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某,被告和原告赵某甲是同村,双方自由恋爱,婚前感情非常好,并于2002年元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赵某城,家庭幸福美满,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感情不好。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吵架很正常,我们也不例外,原告脾气不好,要求所有的事情都要按照她说的做,如果被告不按原告的想法做就与被告生气。双方这次生气原告提出要被告出10万元钱才回家,否则就离婚。结婚以来,被告每年出去打工挣钱,并把大部分都给了原告,从来没有让原告为花钱烦恼过。生子赵某成今年十岁,如果离婚对生子的成长教育及心理健康不利。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10月14日,原、被告婚生一子赵某城,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称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印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并称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国强

审判员申一博

人民陪审员郭松旺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纪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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