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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爱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隆德市x。

法定代表人:詹妮•阿布拉汉姆森,正式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索爱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爱公司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段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的第x号决定是针对索爱公司申请的申请号为(略).6,名称为“将文本输入到电子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申请)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的。决定中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为:

1、权利要求1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显示器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上,该独立的第一图像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2)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更新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两级输入系统中为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并同时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选择列表1206中显示预先选定的音节,第一输入是高亮显示,该选择列表布置在显示屏上。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时,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文本,这样可以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并使用户有充足的时间确定所需的语音音节以保证文本的正确。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某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该汉字若是高频常用字,应在汉字候选区X中,主控程序分离出有效汉语拼音在拼音候选区X显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

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指示拼音中的音节;用前翻页键23或后翻页键25将需要的汉字调入屏幕上的候选区,用数字键选定该汉字。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按键输入的句子完成后,选择列表移除。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长时间不操作或输入超时的情况下关闭图形对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选择列表纵向排列了多个音节拼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用前一拼音键21或后一拼音键22移动光标选中所需拼音,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

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语音音节未全部显现时,通过操作键移除当前的音节并显现一个未出现过的音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用前翻页键23或后翻页键25将需要的汉字调入屏幕1上的汉字候选区X,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

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显现的音节长度调整图形对象的宽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

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显现的音节长度调节字体大小进而在图形对象中显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

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分离出其中有效汉语拼音,顺序存入拼音缓冲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

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结合已清楚指示的语音音节显现出光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5

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选择列表1206显示在显示器上,其外面的文本保持不变,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6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显示器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上;(2)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6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两级输入系统中为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并同时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选择列表1206中显示预先选定的音节,第一输入是高亮显示,该选择列表布置在显示屏上。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时,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文本,这样可以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并使用户有充足的时间确定所需的语音音节以保证文本的正确。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某到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7-30

从属权利要求17-3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某组合得到,因此当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31

从属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由处理器实现产生装置、比较装置和显现装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的驳回(略).X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

原告索爱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起诉称: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因为在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候选区X中的候选拼音(“hua”和“gua”)和图3中的“话、花、华、画、化、划”全都以相同的方式被指示,其中它们中没有一个被清楚地指示。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技术特征“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所述清楚指示的音节对应于显现在第二图形对象(21)中的字符”。另外,就对比文件2的附图11而言,候选单词中的一个被高亮显示,但这并不相当于本发明的“清楚地指示音节”,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作用。具体说,在对比文件2中,单词高亮显示的作用是使单词按照选择而被插入到要输入的文本中,而在本发明中,标记音节是为了使相应的字符被显示到第二图形对象中。实际上,对比文件2的单词高亮显示应该相当于本发明在第二图形对象中高亮显示特定的汉字。(2)被告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显示器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上,该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为对比文件2中的选择列表1206涉及那些最终要在屏幕上输入的字符,而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一图形对象仅涉及与最终要在屏幕上输入的字符对应的音节。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的选择列表120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图形对象是不正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至多仅能够预期“独立的第二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这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不同。(3)相比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在于:当输入一系列音素时使得用户的注意力不会从第一图形对象分散开,然而,在对比文件2中,独立布置的选择列表1206仅可能使得用户的注意力在输入一系列音素时不会从第二图形对象分散开。因此,独立布置的选择列表1206具有与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显示器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上,该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4)相比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可以被确定:①在显示器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中,该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②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以及显示在第二图形对象中的字符对应于该清楚指示的音节;③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上,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外面的文本。三个区别技术特征相互协作以便为用户提供全面地同时显示语音音节和与所标记的音节相对应的汉字。由于文本是以较低的速率被更新,从而使得用户的注意力不会在输入一系列音素时从第一图形对象分散开。由于预选的拼音音节被显示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中,用户能够获得对所有可能性的概观,并容易地在各个候选之间进行导航,从而使不熟练的用户也能获得直观的操作。通过标记音节,用户能够立即看到当前建议的是哪个音节,在下方的第二图形对象中显示的汉字是对应哪个音节。因此,即使必须对具有不同类型的全面和直观的显示和选项进行选择,本发明的方法也能使不熟练的用户避免混淆。(5)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还有一个优点是,通过突出地显示第一图形对象和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文本,均减少了对计算资源的需要。从对比文件1的现有技术出发,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两级输入系统中为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并同时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对比文件1本身并不包含本发明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能使得本发明相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显而易见。首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去把对比文件2的教导结合到对比文件1。由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涉及在两级输入系统中改善字符的输入,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寻找该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仅仅涉及一级输入系统。这可以从以下事实中明确得出:在对比文件2中,选择列表1206被显示在文本的插入点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会立即意识到,在文本插入处的窗口内显示对比文件1的汉字拼音文字是不现实的,这将会导致用户更加混淆。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考虑用对比文件2的教导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另外,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是不相容的。对比文件2的教导仅仅适用于单个单词的选择。如在对比文件2的第25栏第二段某记载的,一旦击键顺序的澄清动作被完成,选择列表就被消掉,所选的单词便被输入到文本的插入点上。与此相反,在对比文件1中,一旦汉字拼音文字被澄清,还需要进一步在相应的汉字中进行澄清。因此,对比文件2的教导不能被直接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系统。进一步说,即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的教导,也不能得到本发明的主题。选择列表1206包括要被插入到文本中的元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会意识到,这些元素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的汉字字符13,因为它们都是根据选择要被输入到文本中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会为对比文件1中的汉字字符13、而不是为汉字拼音文字候选12提供对比文件2的附图11所示的选择列表,从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无法得到本发明的特征“包括多个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的第一图形对象被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本发明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教导。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除了能够通过以更低的速率更新文本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之外,还能达到以下技术效果和优点:不会使用户的注意力从要被输入可能语音音节的第一图形对象分散开。而这是现有技术所未意识到和教导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够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2来得到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上面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阐述的理由同样适合于独立权利要求16,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7-31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且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书。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拼音候选区X,显示多个候选拼音,在屏幕上有汉字候选区X,其中包括对应于一个候选拼音的字符”;(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选择列表1206中显示预先选定的音节,第一输入是高亮显示,该选择列表布置在显示屏上”,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3)对比文件2公开了原告认为的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原告认为的区X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某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他权利要求的评述见决定,我委对第(略).X号复审请求案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2003年3月5日申请了发明名称为“将文本输入到电子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略).6,优先权日为2002年3月22日,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申请人为索爱公司。

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9年4月1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略)A,公开日为2001年3月14日;对比文件2:US(略)A,公开日为2000年1月4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8年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说明书第1页;2004年9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某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2-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索爱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于2009年7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6月13日向索爱公司发出了复审通知书,其中主要指出:1、索爱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请求将发明名称由“将文本输入到电子通信设备”变更为“将文本输入到电子通信设备的方法和电子通信设备”,由于实质审查阶段某常是在授权时才启动著录项目变更程序,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确定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某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发明名称。2、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显示器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上,该独立的第一图像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于将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在显示器上独立的图形对象中显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简化键盘,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选择列表1206中显示预先选定的音节,第一输入是高亮显示,该选择列表布置在显示屏上。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索爱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提交了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9、3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8中,并对相关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了调整,其中新独立权利要求16对应于原独立权利要求18。索爱公司认为:(1)在独立权利要求1、16中分别加入原从属权利要求17、32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能够通过以更低的速率更新文本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之外,还能达到不会使用户的注意力从要被输入可能语音音节的第一图形对象分散开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这是现有技术所未意识到和教导的。另外,在独立权利要求1、16中分别加入原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其附图11所示的“候选单词中的一个被高亮显示”并不相当于本发明的“清楚地指示音节”,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作用。(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两级输入系统中为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并同时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对比文件1本身并不包含本申请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3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通过具有多个键的键板(3)将文本输入到电子通信设备(1)的方法,每个键代表多个字母和/或音标,并且其中,所输入的文本显示在布置于电子通信设备上的显示器(2)上,该方法包括步骤:激活键的序列;产生对应于所述激活的键序列的可能语音音节;将所述可能音节与存储在存储器(5)中的词汇表(6)进行比较,所述词汇表包括在给定语言中出现的音节和对应字符;预先选择与所述可能音节匹配的所述存储的音节和对应字符;和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现多个预先选定的字符,其特征在于,在显示器(2)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该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2)上,以及,至少对应于在第一图形对象中显现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的字符同时显现在第二图形对象(21)中,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以及显示在第二图形对象(21)中的字符对应于该清楚指示的音节,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如下步骤:根据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在所述语言中的使用频率,排列它们的次序;以及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清楚地将最常用的语音音节指示为缺省值。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允许用户清楚地指示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中一个不同的音节。

4.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如下步骤:允许用户选择对应于已指示的语音音节的字符中的一个字符,以及向显示在显示器(2)上的文本添加选定的字符。

5.根据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即当字符已被选择时,从显示器(2)中移去所述第一独立的图形对象(11;12;13)。

6.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当自从键的最后一次激活已经过去预定时段某,从显示器(2)中移去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

7.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纵向安排所述多个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允许用户清楚指示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中不同的一个的步骤通过如下方式来执行,允许用户通过激活向上键从而指示刚好显现在当前指示的语音音节上面的语音音节,以及通过激活向下键从而指示刚好显现在当前指示的语音音节下面的语音音节,以便在个别的预先选定语音音节之间导航。

9.根据权利要求8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在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未全部显现在所述独立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情况下,允许用户通过向上键和向下键的激活,除去当前显现的语音音节中的一个,并作为代替显现当前未显现的一个语音音节。

10.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允许用户通过激活左箭头键和/或右箭头键,在所述第二图形对象中在个别字符之间导航。

11.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根据正在显现的语音音节的长度,调节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的宽度。

12.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以根据显现的语音音节的长度而调节的字体大小,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显现语音音节。

13.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产生所述可能语音音节作为拼音表示的步骤。

14.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结合已清楚指示的语音音节显示出光标的步骤。

15.根据权利要求1到2中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就保持不变。

16.一种电子通信设备(1),具有将文本输入该设备的可能性,并且包括:具有多个键的键板(3),每个键代表多个字母和/或音标;布置在电子通信设备上的显示器(2),在上面可以显示输入的文本;存储器(5),其中存储了包括在给定语言中出现的拼音和对应字符的词汇表(6);用于产生对应于激活键的序列的可能语音音节的装置(7);比较装置(8),用于将所述可能语音音节与所述存储的词汇表(6)进行比较,并且预先选择存储的与所述可能音节相匹配的语音音节和对应字符;和用于在所述显示器上显现多个预先选定的字符的装置(9),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现装置(9)被安排用来,在显示器(2)上将多个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突出地布置于显示器(2)上的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并同时在第二图形对象(21)中显现对应于显现在第一图形对象中的音节中的至少一个音节的字符,所述显现装置(9)被进一步安排用来,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所述清楚指示的音节对应于显现在第二图形对象(21)中的字符,该电子通信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

17.根据权利要求16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根据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在所述语言中的使用频率,排列它们的次序,以及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19;13)中清楚地将最常用的语音音节指示为缺省值。

18.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允许用户清楚地指示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中一个不同的音节。

19.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允许用户选择对应于已指示的语音音节的字符其中的一个字符,以及向显示在显示器(2)上的文本添加选定的字符。

20.根据权利要求19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当一个字符已被选择时,从显示器中移去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

21.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当自从键的最后一次激活已经过去预定时段某,从显示器中移去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

22.根据权利要求18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纵向显现所述多个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

23.根据权利要求22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通过如下方式允许用户清楚地指示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中不同的一个,允许用户通过激活向上键从而指示刚好显现在当前指示的语音音节上面的语音音节,以及通过激活向下键从而指示刚好显现在当前指示的语音音节下面的语音音节,以便在个别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之间导航。

24.根据权利要求23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可以进一步被安排用来:在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未全部显现在所述独立第一图形对象(11;12;13)的情况下,允许用户通过向上键和向下键的激活,除去当前显现的语音音节其中的一个,并作为代替显现当前未显现的一个语音音节。

25.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允许用户通过激活左箭头键和/或右箭头键,在所述第二图形对象中的个别字符之间导航。

26.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根据正在显现的语音音节的长度,调节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的宽度。

27.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以根据正在显现的语音音节的长度而调节的字体大小,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显现语音音节。

28.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能的语音音节为拼音表示。

29.根据权利要求16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结合已清楚指示的语音音节显示出光标。

30.根据权利要求16到17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被进一步安排用来: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就保持不变。

31.根据权利要求18到20中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产生装置(7)、比较装置(8)和显现装置(9)在处理器(4)中实现。”

索爱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陈述了以下意见:(1)在独立权利要求1、18中分别加入原从属权利要求17、32的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能够通过以更低的速率更新文本来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之外,还能达到不会使用户的注意力从要被输入可能语音音节的第一图形对象分散开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这是现有技术所未意识到和教导的。另外,在独立权利要求1、18中分别加入原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或教导本申请新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其附图11所示的“候选单词中的一个被高亮显示”并不相当于本发明的“清楚地指示音节”,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作用。(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两级输入系统中为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并同时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对比文件1本身并不包含本申请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能使得本申请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3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复审通知书、本申请文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指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申请在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权利要求1-3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显示器上将所述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显现在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上,该独立的第一图像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2)只要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2)上,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更新显示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11;12;13)外面的文本。诉讼中,索爱公司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的认定予以认可,但认为除上述区X区别特征,即清楚地指示显现在所述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中的这些音节其中的一个音节,以及显示在第二图形对象中的字符对应于该清楚指示的音节。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内容可知,该发明系“一种用于移动电话终端的汉字输入方法,以内置国标一、二级汉字库为基础,在键数很少的移动电话终端键盘上实现,键盘布局见图3。该终端键盘上除基本组合‘0-9’数字键及‘X’、‘#’键外,还有前、后翻页键23、25,前一和后一拼音键21、22和清除键‘C’24,以及屏幕1。屏幕1的右上方有键序列显示11,右边有拼音候选区X区有光标上下移动;下部是按页换屏的汉字候选区X区中汉字的位置指示”。可见,在拼音候选区X的光标上下移动过程中,其下部的汉字候选区X中可以显示出相应的汉字,也即在光标清楚的指示出当前建议的拼音的同时,汉字候选区显示出与该当前建议的拼音对应的汉字,故对比文件1实质上已经公开了特征“清楚地指示所述预先选定的多个语音音节中的一个音节,以及显示对应于该清楚指示音节的字符”。索爱公司主张某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第三个区别技术特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爱公司认为,对比文件2图11中的选择列表1206涉及最终在屏幕上输入的字符,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图形对象涉及的与最终在屏幕上输入的字符对应的音节,即对比文件2图11中的选择列表1206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该独立的第一图形对象突出地布置在显示器上”的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显示器上显示多个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侧重点在于,以独立的图形对象的形式显示预先选定的内容,并在显示器上突出地布置该图形对象。所以,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输入一系列音素时,如何使用户的注意力不会从当前显示的备选内容中分散开。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选择列表1206,其也是以独立图形对象的形式突出的布置在显示器上,并在列表中显示出了多个与当前的输入相关的多个备选内容。虽然由于最终输入的字符语种不同,列表1206中显示的内容并非单纯的音节,但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显示多个预先选定的语音音节的前提下,可以认为,对比文件2实际上也已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2也实现了相同的当输入一系列音素时,用户的注意力不会从当前显示的备选内容中分散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时,容易想到可将选择列表应用于拼音候选区,也可以应用于汉字候选区,得到相应的将注意力集中到拼音候选区X区的技术效果都是显而易见的。

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焦点问题在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某否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结合对比文件2的图11,选择列表1206中显示预先选定的音节,第一输入是高亮显示,该选择列表布置在显示屏上。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为输入的字符实现全面的显示和直观的选择,并同时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与本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1)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当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时,就以低于键激活速度的速度更新文本,这样可以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并使用户有充足的时间确定所需的语音音节以保证文本的正确。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某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关于索爱公司主张某第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被诉决定中认定了区别特征(1)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图形对象显示在显示器上时,就以低于键激活的速度的速度更新文本,这样可以降低对计算资源的需求并使用户有充足的时间确定所需的语音音节以保证文本的正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某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1

因在本案庭审中索爱公司明确表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不再坚持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故对于权利要求2-31的创造性,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刁云芸

人民陪审员郭灵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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