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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与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佟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X村人,现住(略)。

被告慈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X村人,现住XX乡X村。

委托代理人黄XX,固安县XX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X,固安县XX中心律师。

原告佟某诉某告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2年4月份,我通过被告姐姐慈XX的介绍与被告相识,在我们认识一年以后,我和被告于2003年12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0月份我和被告的儿子佟某阳出生。在我和被告共同生活的八年里,因为性格上的差异,我和被告经常拌嘴,被告也因为一些小事动不动离家出走。现在被告又因为生活琐事离家两个多月了,我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但不回家,还要求离婚。既然我和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根本无法再一起生活,我只有诉某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佟某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某,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很好,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我们之间没有矛盾,只是因为老人的问题。我与原告相识一年多才结婚,婚前基础牢固,婚后第二年就生一男孩佟某阳,在共同生活期间一直在北京打工,生活的一直幸福美满,最近一年原告没有在北京打工,回到家搞接送学生上学,与老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小矛盾,但影响不到夫妻间的感情,更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佟某X。起初,原、被告共同在北京打工,原告父母在家照看孩子,操持家务。2010年2月份开始,原告不再到北京打工,在家搞汽车出租,接送学生上学,被告也于2010年9月回家,也不再去北京打工。原、被告回家后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农历腊月二十,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告于2011年3月22日诉某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佟某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有一年多的接触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有一子,共同生活达七年多之久,双方有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只是从北京回家生活后双方才因生活琐事发生一些争执,这在家庭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应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不准予佟某与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上诉某满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某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张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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