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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甲、第三人赵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天佐,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女,农民,住(略)。

第三人赵某乙,女,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甲、第三人赵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因妻子早年去世,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孤身一人生活至今。2009年农历10月,第三人赵某乙将其妹赵某甲(被告)介绍给原告,见面后,被告赵某甲表示同意,但要求原告给其x.00元钱用以养老。2009年12月28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赵某乙一同到武王信用社,被告赵某甲让原告将x.00元钱存入赵某乙名下,后被告赵某甲与原告同居生活。此后经原告了解,被告与他人未离婚,原告即要求被告退还2万元“养老钱”,遭到被告和第三人拒绝。被告于2011年5月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退还原告人民币x.00元。

被告赵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第三人赵某乙述称,原告李某给被告赵某甲养老款x.00元属实,当时因赵某甲没身份证,所以存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只是保管。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妻子早年去世,现独居生活,2009年冬李某听说被告赵某甲外出回来暂住第三人赵某乙(赵某甲的姐姐)家,就给赵某乙打电话,在得知被告赵某甲准备再嫁人后,李某请赵某乙将赵某甲介绍给自己,赵某乙答应。同月,赵某乙、赵某甲应约到李某家“看家”,同时赵某甲要求李某给其存x.00元钱用以养老。2009年12月28日,李某带赵某乙、赵某甲到武王街道买衣服,并按约定到武王信用社给赵某甲存养老款x.00元,因赵某甲无身份证就将此款存在赵某乙名下,存折密码由赵某乙女儿陈纪雪设定,存折由李某保管。当日赵某甲到李某家与李某居生活。2010年5月20日,李某、赵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23日赵某甲趁李某不在家时离家出走。2010年11月,原告李某以被告赵某甲婚姻诈骗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旬阳县公安局经调查,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予立案侦查。赵某甲自外出后去向不明,未与李某有任何联络。

另查明,被告赵某甲2000年同棕溪镇X村民陈树明结婚,因家庭矛盾赵某甲于2003年外出务工。2008年陈树明之父陈昌义因赵某甲外出务工2年多无音信,为少上缴提留款,而假称赵某甲“车祸死亡”,申请注销了赵某甲户口。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李某、唐某、李某云的调查笔录,旬阳县X村信用社武王分社证明及赵某乙存单,旬阳县公安局旬行(2010)X号关于李某信访问题的答复及赵某乙的谈话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甲在明知自己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以与原告李某恋爱结婚为由向原告索取人民币x.00元。被告赵某甲故意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编造虚假的理由使原告错误地做出给付被告x.00元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所以原告李某给付被告赵某甲的x.00元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被告赵某甲应当予以返还。由于被告赵某甲将此款存入第三人赵某乙账户,第三人赵某乙属于财产保管人,故应当承担直接向原告返还财产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三人赵某乙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x.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家军

代理审判员阮斌

人民陪审员陈章池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崔汉斌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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