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钱某与王某甲、王某乙、河北省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智诚,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河北省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X乡县汽车站西侧。

代表人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钱某诉某告王某甲、王某乙、河北省肥乡县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郭智诚,被告王某乙、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王某甲、运输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3月15日21时2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98公里+600米,被告王某甲驾驶的冀x、冀x号重型车将其撞伤,原告先后在南乐县X区医院住(略),花费十几万元,并构成Ⅰ级伤残。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乙。该肇事车的主、挂车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赔偿医疗费x元,误工费6219.00元,护理费x.2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4260元,营养费2130元,交通费2565.5元,鉴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x.6元,精神抚慰金x元,院外护理费x元,后续治疗费x元,共计x.5元。

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当庭辩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属实,王某乙是该肇事车的实际车主,王某甲是王某乙雇佣司机,车辆投保了保险,超过保险的由实际车主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当庭辩称,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实际车主王某乙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合理损失的赔偿,不承担诉某费等间接损失,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定残后的护理费无法律依据,申请对原告重新作出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21时20分,在106国道498公里+600米处。该路X路面,南北走向,宽14米,标有中心线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被告王某甲驾驶冀x、冀x挂重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在与对面车辆会车时超其前方行驶的钱某的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挂撞,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钱某受伤。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勘验现场后,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钱某醉酒驾驶,且行驶到机动车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钱某在事故中受伤,先后入住南乐县人民医院、濮阳市X区医院住(略)共计50天,支付医疗费x元,经本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9月24日对原告钱某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原告钱某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一级,目前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暂定为五年,需2人护理,五年后,根据其自身状况再次进行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鉴定,颅骨修补手术费用约x元,为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用3450元。被告王某甲所驾驶的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乙,被告运输公司是该车的登记车主,该车的主、挂车均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冀x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x元,冀x挂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x元并均涵盖有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乙直接支付给原告x元,通过交警队支付x元,通过本院先予执行x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甲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钱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其各项合理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其合理损失应包括医疗费x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500元(30元×50天),营养费500元(10元×50天),误工费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共计189天,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每天43.8元,应为8278.2元,护理费参考住院期间,出院后仍需二人护理的情况,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每天43.8元,应为x.4元(43.8元×2人×189天),残疾赔偿金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应为x.6元(5523.73元×20年),精神抚慰金参考双方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酌定为x元,交通费参考住院时间及住院地点酌定为1000元,后续治疗费参考司法鉴定意见应为x元,后期护理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及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应为x元(43.8元×2人×365天×5年),上述各项损失共计x.2元(x元+1500元+500元+8278.2元+x.4元+x.6元+x元+1000元+x元+x元)。被告保险公司共承保了主、挂车的2份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元,不足部分x.2元,根据事故责任双方过错大小,由被告王某乙承担80%为宜,因被告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了该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为减轻当事人诉某,节约司法资源成本,可由被告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x.96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先期得到被告王某乙医疗费x元应予折抵,可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王某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x.96元(x元+x.96元—x元)。

二、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被告王某乙承担6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玉民

审判员冯利敏

审判员张和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乔亚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