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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郑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杨新坡,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因诉郑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郑州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9)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提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郭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丁香、刘秀萍,被申请人郑州房管局委托代理人郭某、段某某,被申请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赵永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某撤销原委托关系,重新委托杨新坡代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郭某凌

代理审判员禹爽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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