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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马尔他威航希望船务有限公司、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4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X路X号。

负责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全中,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尔他威航希望船务有限公司((略).,(略).),经营地址辽宁省大连市X路X号上鼎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鹏鸠、张某某,大连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X路X号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尔他威航希望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诉讼虽已发生,但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外进行和解。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10.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55.28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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