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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北海铁山港支行申请执行北海市营盘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营盘供销合作社:

中国农业银行北海铁山港支行申请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1)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6年6月6日裁定对本院(2001)北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中国农业银行北海铁山港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本院遂根据申请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2011)北执一字27-X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据此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支付本案剩余债务。

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具体数额按实际计算为准)。

三、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海市X路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略)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院地址:北海市X路X号邮编:x

联系人:邓盛达联系电话:(0779)(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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