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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屏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南海,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村某。

原告袁某诉某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南海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4年5月13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签订《道路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将“后井至坑头水泥路路面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按照实际施工面积×50元3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04年7月25日,原、被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目前市场上的水泥涨价,双方协商按水泥路面,每平方米计算,甲方补贴给乙方每平方米4元,实际数量待施工后按实计算。”2004年,该工程按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尚拖欠大量工程款未某。2007年4月5日,被告出具工程款清单给原告,确认总工程款为x元,已付工程款x元,尚欠工程款x元。之后,被告在2007年付款x元,2008年付款x元,结欠余款x元未某。2009年11月13日被告又出具结欠单给原告,载明结欠余款x元,但被告实际尚欠工程款x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04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3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签订《道路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将“后井至坑头水泥路路面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50元3。2004年7月25日,原、被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造价定为54元3。工程付款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合格证书后二个月,必须付清全部工程款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是6个月。2004年10月,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07年4月5日,被告出具工程款清单给原告,确认总工程款为x元,已付工程款x元,尚欠工程款x元。之后,被告在2007年付款x元,2008年付款x元,结欠余款x元未某。2009年11月13日被告又出具结欠单给原告,载明结欠余款x元,但被告实际仍尚欠工程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款清单》及《结欠单》、《照片》、原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袁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原告袁某与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签订《道路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现涉案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后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取得合格证书后的二个月和八个月,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从上述期限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某,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某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第某七条、第某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某偿付工程款人民币x元及该款欠付工程价款利息(利息为:x.45元从2005年1月1日开始、x.55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3.5元,由被告屏南县X村某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某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天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春花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某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某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某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某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某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某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某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某付,工程价款也未某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某日。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某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某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某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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