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杜XX与被告何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何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杜XX与被告何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经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X诉称:原、被告共抚养两个子女,女儿杜晶于X年X月X日出生,儿子杜俊于2002年元月7日出生。2010年10月21日,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两子女均确定给被告何XX。由于我考虑生活没有依靠,为了今后老有所依,婚生子女应该各抚养一个,天经地义,也是公正的处理结果。因此,我要求婚生子杜俊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杜晶由我抚养。

被告何XX辩称:原告提出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纯属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我在和原告共同生活17年之久,亲身经历了家庭由盛至衰最终无法生存才离婚的困难过程,原告连我的死活都不顾,迷恋佛教,整天游手好闲,田地荒芜,子女辍学。两个子女和我像奴役一样屈辱生活,这一切的悲惨都是原告蜕化变质走上了一个没有人性的不归路,咎由自取。此前法院在处理原告和我离婚一案中清楚的知晓,原告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女儿杜晶明确表示不随原告生活,儿子杜俊年幼原告又不要求抚养。两子女自幼都是我呕心沥血、含辛茹苦的一手带大,付出了极尽力量,小孩看在眼里,铭记在心。目前因无钱,女儿辍学,与我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全力供养弟弟上学。原告有什么资格和能力要求抚养女儿又有什么保证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只要两子女能在我的精心抚养照顾下顺利成长,成年后绝不会忘记曾经没落的父亲。我也绝不答应放弃抚养两子女,这是对社会社会负责,是我对子女的良心。请不要剥夺我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4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杜晶,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杜俊。2010年9月3日被告何XX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杜XX离婚,2010年10月21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两个婚生子女均由何XX抚养,抚养费由何XX自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何XX只带走部分家具,其余家电家具及房屋均归杜XX所有。离婚后何XX带上两个小孩在外租房生活,婚生女杜晶现已初中毕业在城固打工。2010年11月3日原告杜XX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杜晶的抚养关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杜晶书面及当庭陈述坚决不愿同原告杜XX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杜晶书面声明及生效的法院调解书载卷,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在离婚时已对婚生女杜晶抚养达成了调节协议,杜晶当时及在本次诉讼中明确表示不愿同原告杜XX生活。且杜晶现已年满16岁,并以自己的打工收入养活自己,视为已成年子女。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故原告要求变更杜晶的抚养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徐烈

审判员:高明强

人民陪审员:曾小明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