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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熊XX,系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1997年6月,我前妻患精神病不慎落水死亡,遗有一子杨某,现年十九岁。1999年冬经人介绍我与丁某认识,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18日婚生一子杨某。后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我与长子杨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丁某于2004年8月带上四岁的杨某离家出走,后我与亲朋先四处寻找,又于与其家人共同寻找,但依然是消息全无。现被告丁某已离家出走达六年之久,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前妻因患精神病落水身亡,遗有一子杨某。1999年冬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谈婚,200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2000年5月18日婚生一子杨某。原告与其长子杨某常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被告于2004年8月带上儿子杨某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多方查找无果。2011年1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丁某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老庄镇民政所证明,证明其婚姻关系;2、城固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其家庭关系;上述证据已被当庭认定。3;城固县X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离家出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城固县X镇X村委会证明及相关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很少回家,未尽到做丈夫、父亲的义务,致夫妻双方缺乏感情交流。特别是被告的离家出走,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革胜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汪某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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