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李一X、李二X、李三X、李四X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李一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李一X、李二X、李三X、李四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军明、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17时许,在林州市X村东城峪自然村,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豫x号农用三轮车与被害人王XX、李三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XX当场死亡,被害人李三X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X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XX、李三X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刘某2011年7月27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与附带民事原告人李XX、李一X、李二X、李三X、李四X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李一X、李二X、李三X、李四X撤某对被告人刘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X等人的证言、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书、投案证明、调解协议书、撤某、收到条、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并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