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秦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秦某因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秦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2011年3月15日向蔡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蔡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某诉称,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缺乏沟通,感情一般。婚后蔡某不务正业,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3月17日自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和好后,蔡某仍没有任何悔改表现,对家中老小不管不问,从2008年12月至今,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与蔡某离婚。

蔡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正月秦某与蔡某经人介绍后相识,1999年农历11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2000年农历12月16日生一子蔡某尧,2002年农历6月2日生一女蔡某晴,现随蔡某生活,由蔡某的父母照顾。婚后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3月17日秦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和好。和好后,蔡某仍没有任何悔改表现,2008年11月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后,秦某在娘家居住至今,现已分居两年多。

本院认为,秦某与蔡某虽然结婚已有十多年,但二人婚姻基础较差,性格差异较大,特别是蔡某常年在外,对家中老小不管不问,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仍经常发生争执,不能和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某要求离婚态度坚决,且从2008年12月至今,双方已分居两年多,已无和好可能,故对秦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蔡某虽常年在外,但孩子的生活一直由其父母照顾,秦某现在在娘家居住,根据秦某与蔡某的实际情况,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婚生长子蔡某尧随蔡某生活,婚生长女蔡某晴随秦某生活为宜,抚养费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秦某与蔡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蔡某尧随蔡某生活,婚生长女蔡某晴随秦某生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秦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爱红

审判员于相军

人民陪审员苗刚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明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