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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x,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武功县X镇X村X组,农民,陕x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俱xx,乾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

负责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宋与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委托代理人宋x,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俱xx,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原、被告双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3月30日,被告李xx所有的陕x车行至备战公路田晁段时,将同方向骑车前行的原告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李xx的司机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乾县中医医院住(略),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右大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为一级残疾,护某依赖为完全护某依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7万余元被告李xx已全部承担。针对原告的赔偿问题,经和被告李xx协商,双方达成协议:1、由李xx赔偿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护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护某、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x.90元。2、鉴于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故对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归原告所有,剩余赔款由李xx在三个月内付清。但协议达成后,保险公司12万赔偿款至今未赔偿,故诉某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李xx辩称,答辩人对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致残的事实异议。答辩人与原告达成的协议也是事实,答辩人同意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向原告方赔偿。至于答辩人应承担的赔偿,答辩人会按协议履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辩称,原告诉某的事故认定书,答辩人公司见到认定书原件后,才能确定。对于原告请求答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所需索赔材料齐全后,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和有关赔偿标准核实计算赔偿。诉某费答辩人不予承担。

原告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出某了下列证据:

1、事故认定书,证明陕x车司机耿广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2、乾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出某、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伤情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住院74天,花医疗费x.9元。

3、伤残等级鉴定书,证明原告为一级伤残,护某为完全依赖护某。

4、户口本,证明原告宋X年X月X日生,农村户口。

5、协议书,证明原告与李xx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不足部分由李xx赔偿。

6、保险单,证明陕x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

对于原告方上述证据,被告李xx质证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未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李xx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当庭未出某证据。

上述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和本院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充分证明了下列事实:

2011年3月30日,耿广国驾驶被告李xx所有的陕x车行至S108线田晁村路口,与同向前方原告宋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宋受伤。该事故经乾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耿广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乾县中医医院住院74天,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右大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为一级残疾,护某依赖为完全护某依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7万余元被告李xx已全部承担。对原告的赔偿问题,经原告方和被告李xx协商,双方达成协议:1、由李xx赔偿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护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住院期间的护某、误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x.90元。2、鉴于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交强险,故对于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归原告所有,剩余赔款由李xx在三个月内付清。2011年9月15日,原告诉某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宋与被告李xx所有的陕x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宋受伤的事实清楚,乾县交警大队做出某告李xx司机耿广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李xx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因李xx已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本案不再论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作为陕x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对原告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有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宋伤残后护某依赖为全部护某依赖的后期护某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依据2010年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50%计算9年,由被告方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宋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花医疗费x.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20元、住院期间护某3700元、伤残赔偿金x元、后期护某x元、以上共计x.9元按下列方式赔偿:

1、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xx支公司在陕x车交强险医疗费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宋医疗费x元,伤残赔偿金及后期护某x元,以上共计x元。

2、上述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原告与被告李xx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上述赔偿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某费2000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某本,上诉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文

审判员王颖

代理审判员董卫群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艳

注:本判决的执行期限为生效后的两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某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某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某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某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某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某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某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某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某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某诉某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某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某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某。

生活护某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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