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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申请执行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51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延安市X村居委。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5年2月15日,汉族,干部,子洲县X村。

被执行人马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子洲县X村。

本院在执行张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XX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向张XX支付欠款10万元,利息从2009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以17.7‰计算(已支付2100元利息),并偿还2009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8日12万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x.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8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XX一直未能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曾依法扣划x元。现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行人马XX在子洲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储蓄账户线索。经查询,截止2011年11月11日被行人马XX的账户存款额为x.40元。本院依法对账户内的x元进行了扣划,将8920元兑现给张修明,剩余2950元留作被执行人马XX生活费等,由被执行人马XX负担申请执行费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芝

审判员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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