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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澄城营销服务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金赔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男,汉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澄城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田××,女,该服务部经理。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芮××,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苌××,男,该公司运营部经理。

案由:保险金赔付纠纷

原告孙××诉称,2008年10月其为丈夫姬××交纳保费,投保办理了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2011年1月21日被保险人姬××出险身故,被告拒绝理赔,故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澄城营销服务部辩称,因业务权限,澄城营销服务部无权处理理赔事宜。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带病欺骗投保,属不予理赔范围,作为调解我们表示同意,处理此类型案件的惯例及常规原则,是按保险金的50%予以协商理赔处理,在此基础和前提下,我们双方进一步协商,以求妥善解决。

经调解查明,原告孙××作为投保人,给其丈夫姬××投保办理了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保单号为:(略).2011年1月21日被保险人姬××亡故,就理赔给付保险金双方各执己见发生争议,原告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征得原、被告同意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孙××保险金x元,调解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转账兑付账户(转账账户及账号: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澄城县X区信用社(略))。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澄城营销服务部,因理赔权限不承担赔付之责。

原告孙××所投(略)保险合同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予以终止,双方再无任何争执纠纷。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兴杰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党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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