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黄某贩卖毒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农民。因涉嫌贩卖毒某于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某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去到南宁市X区X路金色江南KTV娱乐场所门口,将一小包毒某可疑物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某员周××,两人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周××处缴获黄某贩卖给其的毒某可疑物2.25克,从黄某处缴获贩毒某得人民币200元及一部手机(未随案移交本院)。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从被缴获的毒某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南宁市公安局毒某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提取笔录,收据,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毒某、毒某、通讯工具照片,证人周××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关于上线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某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某罪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提供了其上线“阿水”的电话,为公安机关抓捕该人起到重要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贩卖毒某数量虽少,但其贩卖毒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阿水”的电话,至今无法查找到“阿水”本人,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赵慧玲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黎文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被告人 贩卖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