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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建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诉称,1991年12月,当时我年仅17岁,被他人拐骗到长垣县以1700元的价钱卖给胡某为妻,胡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关系办理了结婚证,当时迫于无奈只好同意,有了孩子之后,我真心实意的和其过生活,但胡某不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整天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04年我便离家出走,回贵州娘家生活至今,现双方分居生活7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胡某辩称,吴某所诉不是事实,1991年双方经人介绍彼此同意的情况下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特别是女儿的出生,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欢乐,考虑到我常年外出打工,吴某自己带孩子在家生活不便,我将其母女送到其娘家让其父母照料孩子生活,我经常到其娘家居住共同生活,现女儿也在那读大学,一家人都非常高兴,吴某之所以提出离婚,主要是其在外有第三者,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胡某梦(X年X月X日出生),现就读于贵州省凯里学院,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胡某外出打工,吴某操持家务照看孩子,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近年来因生活琐事缺乏沟通,胡某怀疑吴某有第三者,因此生气争吵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吴某便居住娘家生活不归,现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已结婚二十年,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生活中双方缺乏思想感情交流,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胡某因怀疑吴某有第三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较大的矛盾争执,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双方均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家庭,以互信互谅为原则,妥善处理好家庭问题,双方和好还是有希望的,吴某诉称自己是被人拐骗卖给胡某为妻,现双方分居生活七年,胡某不予认可,吴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吴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吴某与胡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建社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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