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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黄某区X室。

被告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XX诉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华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被告叶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悉心照顾被告及其子。之后,被告开始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外出打麻将,为家庭琐事及其儿子之事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2006年购买浦东XX路房屋,被告及其子欺骗原告,房产证上未列原告名字,加之近来双方因XX路房屋的户口问题发生争执,造成婚姻关系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叶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之后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及儿子之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方面方法欠妥,以后会改进。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之后,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执发生,近年来,双方因购买房屋及户口问题又起争执,原告遂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矛盾而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恳请和好,作为原告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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