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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诉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

负责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诉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蒙志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1日进行了调解。

原告陆某诉称:原告陆某系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员工,在该厂从事生产。但自2010年8月份起至12月共5个月,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333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支付原告陆某工资共计333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负担。

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辩称:被告拖欠原告陆某工资款是事实。被告拖欠原告陆某工资只有1669元,不是333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拖欠原告陆某工资款1669元,定于2011年1月20日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宾阳县黎塘昆源塑料编织厂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蒙志远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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