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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5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卫某自动到西安铁路公安处投案,次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9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1月19日,被告人卫某伙同樊五娃、赵某、任某、卫某发、张三治(均已判刑)在陇海线华县X区间K984+800米处,盗窃P50型再用钢轨二根,每根40米,重量共计4吨,每吨价值人民币227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100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卫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原西安工务段华县X区出具的报案材料、价格证明及领条;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华山北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卫某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关于我处上网逃犯卫某的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西安铁路公安处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本院(199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检捕[99]X号执行逮捕通知书;同案卫某发、任某、樊五娃、赵某的供述及被告人卫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卫某当庭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铁路物资,价值人民币910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在批准逮捕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卫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宋一林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翟汉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二条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某章第某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某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目根据刑法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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