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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海航运有限公司与太平国际航线(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运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4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俊海航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上环干诺道中X号永安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敏、周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国际航线(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略)#03-00,(略).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某、梁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国际航线(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运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海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2,658.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2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倪涌

代理审判员刘琼

代理审判员韩智明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景倚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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