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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周某、常某、张某、楚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别名周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桦、董保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别名常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封某某,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楚某,别名楚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4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周某、常某、张某、楚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被告人周某及指定辩护人江桦、董保军、被告人常某及其辩护人封某某、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周某、常某、张某、楚某在我市X村X号付X号四楼北面西边的房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0年4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某将在网上认识的XXX以找工作为由骗到西安,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周某将XXX带到未央区X村X号付X号四楼北面西边的房子里,被告人周某以下载歌曲为名拿走XXX的手机,随后被告人周某离开房间。XXX逐渐意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传销窝点,便以出去吃饭为由要求离开,遭到在房间内的被告人常某、张某、楚某的阻挡,在撕扯中,XXX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被告人吕某、周某与传销头目赵海也进入房间阻挡被害人XXX离开,被害人XXX持弹簧刀要求在场人员让其离开,赵海与其他被告人上前夺刀,双方发生撕扯,XXX(另案处理)持刀将赵海、吕某锋捅伤,赵海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人XXX的报案材料、证人XXX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照某、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某、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锋、周某、常某、张某、楚某为让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可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五、被告人楚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宗晓嵘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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