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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于2010年9月12日至10月28日以盖房、修桥为由,先后八次从蓝田县X某被害人X某家租赁不同规格的钢模板967块、U型卡200个,后董某将租赁的钢模板和U型卡分别销赃给商洛市X某X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蓝田县煤店十字附近X某经营的钢模板店、蓝田县X某席家河X某经营的搅拌机租赁店,获赃款一万余元,已挥霍。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蓝田县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被骗钢模板、U型卡共价值人民币x元。破案后,被骗钢模板、U型卡大部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X某陈述,证人X某、X某、X某、X某、X某等证言,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提某、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X某租赁账册,蓝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能积极退赔,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娟

人民陪审员杨旭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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