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民办东营艺馨实验学校。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滢,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合同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恒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民办东营艺馨实验学校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民办东营艺馨实验学校于2004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依法进行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办东营艺馨实验学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146元,由民办东营艺馨实验学校负担。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纪红广
审判员潘霞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