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美国进航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州(略)蒙特雷帕克南加菲尔德路X号X室。
法定代某人J某(略),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罗国桢,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负责人杨某。
委托代某人陈斌,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协作胡某X号。
法定代某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刘某某,该司干部。
委托代某人陈斌,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进航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新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被告中新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代某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订舱并代某运费。至2002年2月,被告尚欠原告代某某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9,571.55元。请求判令被告偿付上述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应于2003年1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0,500元(含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554元)。两被告如不按期支付,则应按诉状请求的人民币269,571.55元向原告清偿;
二、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圣民
代某审判员张亮
代某审判员张建琛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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