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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保加利亚航运海事有限公司海上货运合同货损纠纷案

时间:2003-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3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诸某。

委托代理人刘彦,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加利亚航运海事有限公司(略)((略),Ltd.),住所地(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G某(略)。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汪某某,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保加利亚航运海事有限公司海上货运合同货损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3年1月16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纠纷已在庭外和解,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924.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62.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佩芳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张亮

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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